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实验室”)科研成果的管理,实现本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本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是指由本实验室科研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技术基础、科技管理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研技术,并取得的创造性成绩;
(五)推广应用、转让已有科技成果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新成果;
(六)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国家部委、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正式批准、颁发的标准;
(七)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校点选注、科学著作、工具书等,以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获奖、馆藏)等。
所有成果由实验室汇总,归北京建筑大学科技处管理,属国家所有,同时为实验室提供备份。
第二章 成果鉴定
第三条 鉴定权属
北京建筑大学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需申请鉴定的成果,到学校科研系统提交成果及支撑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经科技处审核鉴定。
第四条 鉴定范围
(一)理论成果以论文或专著的形式表达,在国际著名刊物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要求立足于创新,在认识上有新的突破。成果发表后,作者应及时在学校科研系统上报相关支撑材料。成果质量以引用情况和公开评价的方式评定。论文作者应注意信息反馈,按年度将国内外引用情况和评价意见收集、整理后,送实验室和科技处各一份存档。实验室每年派实验室成员对成果进行检索。
(二)应用性成果质量以项目验收和鉴定的方式评定。科研课题结束后,课题组会同实验室和科技处与任务委托部门协商组织验收或鉴定。成果鉴定验收前,由课题负责人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由科技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批示意见交科技处和实验室办理。
第五条 鉴定条件
(一)计划内项目
1、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要求;
2、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在名次排列上的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计划外项目
1、技术成熟并具有明显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或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于生产;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5、须有两名专家的推荐函。
第六条 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凡需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如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新方法以及与此有关的新产品等,需采取会议形式进行鉴定。鉴定时聘请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二)函审鉴定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后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凡以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的成果,如应用基础研究、调查报告以及在鉴定之前已为专家所了解的科技成果,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对其作出评价的成果,可采取函审形式进行鉴定。
(三)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如结构、工艺无明显创新的新产品、新材料等,采取检测形式进行鉴定。检测鉴定必须由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 鉴定专家
(一)鉴定成果同行专家的聘请
无论是会议鉴定、函审鉴定还是检测鉴定,均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成果的内容,聘请院内外同行专家参加。
(二)鉴定专家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研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书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第八条 成果鉴定所需材料
成果鉴定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具体包括:
(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
(二)项目结题报告;
(三)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比较,技术成熟程度,推广应用条件和前景,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测试分析报告和主要实验、测试记录;
(五)工艺设计图纸、图表;
(六)质量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七)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八)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服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环境污染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成果,须有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第九条 鉴定申请程序
(一)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研究成果
由项目完成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题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科技处对所有研究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按原计划指标完成任务后,根据各类项目鉴定的具体要求,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两套规范的鉴定资料,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向计划下达单位或有关组织鉴定部门正式提出申请。
(二)横向委托项目研究成果
由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根据研究成果的性质、水平和有关要求,审查所提供的资料,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学院组织验收。
(三)自选项目研究成果
由成果完成人直接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申请鉴定手续或由学院组织评审、鉴定。
(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具有市场前景的各类科研成果,应当及时申请专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评审、鉴定:
(一)未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协议”完成的项目;
(二)成果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有争议的项目;
(三)鉴定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项目;
(四)已获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的项目。
第十一条 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科研成果鉴定
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
(二)结题报告;
(三)公开出版的著作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成果公布后被收录或被同行引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国内外同类研究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评审的时间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两套准确、完整、规范的鉴定资料及鉴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鉴定证书的办理
科研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后,鉴定证书的原件经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批准后打印成正式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各级科研项目经同行专家鉴定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全部原始资料报送科技处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三章 成果的转让与应用
第十五条 我校教职工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横向开发合同项目,履行本岗位职责或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所有研究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属于学校。
第十六条 科技处受学校委托全权管理全校科研成果的使用和转让工作。全校所有科研成果的使用和转让都必须由科技处负责办理合同的签署、认定、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凡属我校所有的职务研究成果,任何个人均不得作为当事人对外签署成果转让合同。违反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签署者自负。学校将收缴所有经济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成果登记
课题结束后,经验收或鉴定合格的成果,发表的论文或专著,由课题组向实验室和科技处提交完整详实的科技档案资料进行成果登记,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成果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鉴定证书
(二)鉴定大纲
(三)工作报告
(四)技术报告
(五)查新报告
(六)学术论文
(七)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会议鉴定没有此项)
第十九条 成果登记的范围及级别
科研成果登记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国家级成果登记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教委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在当年已进行市级登记的成果中,选出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首创的向国家科委或国家教委推荐、申请登记,被选中的成果以国家科研成果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成果证书。
(二)市级成果登记
各类科研成果鉴定后,成果完成人应在一个月内填报有关的成果登记表、保密表,提供全套研究资料(成果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成果以“北京市科研成果公报”的形式公布并颁发成果证书。
(三)校级成果登记
各系、部门及人员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奖励,通过鉴定的项目,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等在通过或发表后一个月内报送科技处进行登记归档。
第五章 成果申报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后,填报《北京建筑大学科研成果登记表》,并附一份原件(或复印件),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研究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由我校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由科技处上报学校主管机构批准后申报;我校非第一研究单位的成果,其申报奖励由双方商定。获奖人员必须持奖状、证书等原始件和复印件到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以专家评审或鉴定形式验收的科研成果,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须进行成果登记。登记时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由课题负责人将整理后的全部资料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负责上报主管部门,并备案存档。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由科技处按密级进行管理。存档的科研成果将作为今后晋职、聘任等的依据。
第六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重要发明、发现,实验室要及时协助发明人通过学校科技处按国家专利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专利申请,以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属我校教职工的科学研究成果均享有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权利。科研成果奖分为: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科技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和省级星火科技奖等。具体按学校和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奖励:
(一)已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同级奖励或低一级奖励;
(二)成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成果。
第二十七条 在不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与兄弟单位联合申报各类奖励。但如果成果完成人仅以个人名义与外单位共同申报而获得的奖励,学校不予承认,也不作为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科研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凡已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成果,如发现有违反本条规定的,经查属实,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报奖的全套材料
(一)国家级和北京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三)应用证明
(四)鉴定大纲
(五)工作报告
(六)技术报告
(七)查新报告
(八)科研论文
(九)科技成果函审表
(十)成果简介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转让或出卖学校科研成果,或失密造成严重后果者,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若本《办法》条款中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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