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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办法

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各项管理工作行之有效,并最终促进科研学术水平不断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环境工程、市政工程和环境科学等学科,以城市雨洪控制利用与水环境生态修复、污水处理及其资源化、城市节水与水系统优化管理为主要研究方向,重点开展跨学科创新性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接受国家教育部、科技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的总体目标:瞄准北京市和全国城市化发展的战略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结合当前国际关注的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领域的发展趋势,围绕该领域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与应用问题,建立开放式的高水平研究平台,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提高开放水平,扩大对外交流及合作,将实验室建成教育部和北京地区以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为主的城市雨水系统和水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基地。该基地面向国内外开放并实行产学研结合,成为相关多学科专业交叉综合的科研与学术中心,成为本研究领域首都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 为便于实现实验室管理的最佳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但在新修改办法颁布之前,必须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经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实验室设工作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及办公室成员组成。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九条  成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为学校科技处、规划与基建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等部门领导和主管实验室、教学与科研的学院领导及下属各系、实验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制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评估和验收工作、讨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如基地建设、实验室改造与布局调整、大型仪器采购计划制定等)。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人员主要包括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进入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客座及外来人员。

第十一条 教师进入实验室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按研究中心进行管理;如果合作承担重大或重点项目,可根据所承担的研究工作内容,按课题需要适当进行组合,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及本科生进入实验室,需由指导教师所在系或中心统一安排,并报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来实验室工作的客座人员应是开放课题申请者本人。

第四章 用房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用房属于国家固定资产,是保证完成各项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任务的必备条件和物质基础。所有实验室用房均为重点实验室所有,由重点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学科发展方向,实验室用房按研究方向进行功能定位和总体布局。重点实验室优先满足学科重点发展方向、国家重大和重点科研任务、其他国家级科研课题、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应用课题用房。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和准入制度。每年由科研人员申请使用,科研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填写《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申请登记表》,经过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室后必须遵守《实验室用房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长期占用实验室,使用完毕按期交还。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用房实行收费制度,费用从科研人员课题经费支出,具体收费办法参见《实验室有偿使用规定》。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另发。

第五章  科研与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另发。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另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若本《办法》条款有与学校、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学校、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城市雨水系统与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